违规电焊怎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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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吉林网

  2023年1月7日14时51分,白城市一农产品公司闲置冷库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起因为李某在使用角磨机切割极冻排管时,产生的火星引燃墙面聚氨酯发泡,进而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白城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火灾案件立案调查,认定李某过失引起火灾,情节严重,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该案移送至经开公安分局保平派出所处理。经过调查和审理,2023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自3月31日至4月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现场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应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提醒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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