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主播带货“翻车”,商家“掉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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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受邀嘉宾:

【普法宣传】主播带货“翻车”,商家“掉坑”如何维权?

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

近几年,由于主播带货火热,很多商家都会选择跟主播签订合约,让他们直播带货。但是直播带货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坑位费用虚高,成交额跟销售额相差太大等。商家本想借着主播影响力大赚一笔,才不惜砸重金投入,殊不知最后却掉进坑里。那么,直播带货商家“掉坑”该如何维权?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南宁某商贸公司花 20 万元请上海某网络公司旗下主播曹某某直播带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限内直播间销售额要达到 100 万元,如未达到,需退还直播服务费并支付已付金额 100%的违约金。南宁某商贸公司向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了 7 万元的直播服务预付款。曹某某带货 3 个多月,仅完成 278 元的销售额,未达到销售目标,南宁某商贸公司要求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通报该案结果:上海某网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直播任务,除了退还南宁某商贸公司 69722 元服务费外,还要支付 69722 元违约金。

律师说法:

主持人:商家遭遇“割韭菜”该怎样维权?

  阮 磊:本案例中,商贸公司与网络公司所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双方合同未就合同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网络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额,亦未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直播“坑位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商贸公司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目的(直播带货所要达到的效果)。此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也要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之约定。

主持人:商家该怎样避免此类问题?

  阮 磊:商家可以在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协议的时候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个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第二,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应明确约定;第三,明确约定如果受托直播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担什么责任;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服务费不低,商家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

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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