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显示,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应用和产业高速发展,在环境监测、地理测绘、农药喷洒、城市管理及应急救援等领域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在提高生活便捷性的同时,其具有的目标小、速度快、便于操作、易于购买等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构成较大隐患。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市民用无人机的规范管理,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济南市公安局起草了《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随着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保有量呈几何级增长,初步摸排我市无人机爱好者人数为1500人以上,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但仍有大量从不同渠道购买的无人机处于漏管失控状态。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无人机管理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市仅于2022年1月出台了《济南市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当前在维护低空空域安全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市及周边的重大活动陆续安全圆满举办,接着还将迎来多个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盛事等。因此,切实加强无人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涉无人机滋事破坏活动,确保全市社会面治安平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民用无人机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并明确种类或者范围,明确政府相关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明确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制度,其持有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飞行计划申报等义务规范,明确了涉“无人机”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飞行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对可飞空域和禁飞区域进行原则性规定:一是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当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可飞空域内飞行;二是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上空飞行。上述具体区域和临时管控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划定或者确定。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馈;
3、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jnsgajzazdmscmsk@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民用无人机管理立法意见”;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邮编250002,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秘书处法制科,信函封面请注明“民用无人机管理立法意见”字样。
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飞行等涉及相关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无人机联席会议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公共安全管理,牵头建立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民用无人机的可飞空域及时段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用无人机相关行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宣传和普及飞行管理以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民用无人机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五条 民用无人机按照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对记录或者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其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性能;不能熟练掌握的,应当参加相应的技术培训。
未成年人驾驶民用无人机的,应当由熟练掌握民用无人机操控技术的成年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在可飞空域内飞行前,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报备起飞位置、飞行范围和飞行时段,并对民用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民用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
民用无人机在其他空域内飞行前,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驾驶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携带、投放含有淫秽、色情、赌博、邪教、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
(五)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
(六)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七)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以及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八)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民用无人机,公安机关有权采用拦截、捕获、迫降等方式依法处置。
除公安机关和依法批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用无人机使用反制装备。
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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