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办法》明确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制度,其持有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飞行计划申报等义务规范。
济南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
公告显示,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应用和产业高速发展,在环境监测、地理测绘、农药喷洒、城市管理及应急救援等领域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在提高生活便捷性的同时,其具有的目标小、速度快、便于操作、易于购买等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构成较大隐患。
随着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保有量呈几何级增长,初步摸排,济南市无人机爱好者人数为1500人以上,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但仍有大量从不同渠道购买的无人机处于漏管失控状态。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无人机管理专门性法律法规,济南市仅于2022年1月出台了《济南市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当前在维护低空空域安全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济南及周边的重大活动陆续安全圆满举办,接着还将迎来多个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盛事等,因此,切实加强无人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涉无人机滋事破坏活动,对确保全市社会面治安平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的规范管理,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济南市公安局起草了《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对民用无人机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并明确种类或者范围,明确政府相关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明确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制度,其持有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飞行计划申报等义务规范,明确了涉“无人机”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除公安机关和依法批准的单位外,不得对民用无人机使用反制装备
关于飞行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对可飞空域和禁飞区域进行原则性规定:一是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当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可飞空域内飞行;二是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上空飞行。上述具体区域和临时管控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划定或者确定。
《办法》明确指出,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驾驶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携带、投放含有淫秽、色情、赌博、邪教、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以及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民用无人机,公安机关有权采用拦截、捕获、迫降等方式依法处置。除公安机关和依法批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用无人机使用反制装备。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 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馈;
3、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jnsgajzazdmscmsk@jn.shandong. cn,邮件主题请标明“民用无人机管理立法意见”;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邮编250002,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秘书处法制科,信函封面请注明“民用无人机管理立法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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