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域名被仲裁,持有人如何保住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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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域名被仲裁,持有人如何保住域名?

在不同的商业领域,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商标及名称,但“域名”具有独立性和唯一性,其注册原则为“先注先得”,理论上,任何一个域名都有产生“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由于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情况相对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ICANN针对域名争端而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

但因域名本身具有商业“货币化”属性,因此也有不少商标权人滥用争议解决政策(反向域名劫持),试图通过仲裁的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高价值域名。

那么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将以个人角度从域名仲裁的“三要素”出发,简单分享域名被仲裁后,持有人可以从哪几个角度提交相应的证据,来保住自己的域名。

仲裁"三要素"

根据《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第4(a)段列出,投诉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够仲裁成功:

(i)争议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以及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争议域名已注册,并且正被(被投诉人)恶意使用。

A.相同或令人疑惑的相似

(i)争议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

要点:证明自己注册或获得域名的时间,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或服务标识广为人知)的时间。​

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仲裁的投诉人承担证明争议域名与其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责任。

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或的服务标识相同,或争议域名中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表示,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或持有人获得域名的时间)要晚于商标注册时间,专家小组在一般情况下会默认第一要素达成。

也就是说,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若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或服务标识广为人知)的时间注册争议域名,那么仲裁专家小组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例如WEX Inc.曾尝试仲裁域名WEX.com,即便是WEX.com(注册于1994年6月25日)与其商标“WEX(注册于1997年11月12日)”相同,但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明显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因此专家小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达成第一要素。

WIPO关于选定UDRP问题的小组意见概述,仲裁专家小组一般认为,在评估商标和域名之间令人困惑的相似性时,通用顶级域名通常可以被忽略。

例如"WEX.com"仲裁案例,投诉人拥有注册商标“WEX”,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仅考虑.com拓展域前的域名主体部分与商标的相似性。

B.权利或合法利益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权利冲突)

要点:证明自己以合理合法的理由注册或善意使用该域名。

该政策第4(a)(ii)段要求,投诉人需证明被投诉人对有争议的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这一点更像是投诉人需要举证域名与其商标“权利冲突”。

被投诉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任何情况,来表明自己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的权利及利益,且并未与投诉人商标权利冲突:

(I)在向被投诉人发出任何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使用或明显准备使用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或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该域名而闻名(即使被投诉人没有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或

(Iii)您正在合法的非商业或公平使用该域名,无意以商业利益误导性地转移消费者或玷污有争议的商标或服务商标。

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自己拥有该域名的理由非常合理,例如打算用域名搭建相关的网站、域名对自己有特别的意义(例如姓名、纪念日期等),甚至是认为该域名具有升值潜力购买了该域名,都是合理的理由。

当然,前提是没有恶意针对他人商标、恶意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兜售域名等情况。

例如我们上周分享的KOF.com争议案例,域名持有人购买该域名的目的,就是认为KOF.com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也就是认为该域名比较有升值潜力,将其视为投资产品),且没有恶意使用或恶意向投诉人高价兜售域名等行为,因此成功保住了域名。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几种情况均需要提供切实的证据加以证实,像KOF.com持有人在该域名的解析页上申明“kof.com”标志是“Kosher Office Foods”的缩写”,但由于持有人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Kosher Office Foods”是存在的实体,因此没能够通过“在域名解析页面强调与对应终端无关,或例举其他释义”的行为,证明自己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C.恶意注册或使用

要点:证明自己注册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高价出售给商标权人,或阻挠商标权人注册域名。​

通俗来说,是证明自己注册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高价出售给商标权人,或刻意蹭知名商标的热度牟利。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知名企业品牌相应商标、公司名称、产品名称等广为人知且被公众认可的指代标志性域名,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如果域名持有人还曾向对应企业推售过争议域名,或是搭建与知名商标服务相关网站,以及将域名指向商标权人(或与其服务相关)的网站,基本上是相当于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这样也大大地提高了对方仲裁成功的概率。

还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Baidu.org被百度公司成功仲裁,其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该域名的持有人曾将该域名指向某搜索引擎网站,这显然与“百度”提供的服务相同。

什么样的行为是“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政策第4(b)段规定,若持有人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应是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域名主要是为了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将域名注册转让给作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者的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以进行有价值的考虑,超过其与域名直接相关的书面自付费用费用;或

(Ii)被投诉人以“防止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注册相关域名”为目的抢先注册域名;或

(Iii)被投诉人以恶意扰乱商标权人为目的注册或获取域名。

事实上域名仲裁“三要素”的举证是相关联的,例如持有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获得域名的时间,早于投诉人获得商标的时间,来证明争议域名并非模仿了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自己并非出于针对投诉人商标而恶意注册域名。

持有人也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合理合法持有或使用该域名,比如自己搭建了与投诉人商标毫无关联的网站等等,来证明自己并没有针对投诉人商标而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拓展&思考

若终端有心仲裁,域名持有人往往需要耗费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并且还不一定能够成功保住自己的域名。

若持有人想向终端推售手中的高价值域名,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或域名经纪人出售的方式,降低域名被仲裁的风险,原因非常简单:经纪人个人的行为与域名持有人无关

例如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有限公司(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曾收到了RCC.com报价25万美元的推售邮件,并以此为由申请仲裁该域名;

但由于该推售邮件由RCC.com域名代理经纪人发送,不能够代表域名持有人想法和行为,无法证明持有人注册该域名时存在恶意,因此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未能成功仲裁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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