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苏逢连 孙霜
喜提新车,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可对市民王女士来说,她的车只能“躺”在自家车库里——因为小区没有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为解决充电不便的问题,王女士决定在自家车位上自费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却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王女士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自己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王女士这一主张是否于法有据?物业公司是否应予配合?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王女士的这起案例。
业主:安装充电桩遇阻起诉物业
2022年3月,王女士的女儿为其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本以为可以节约燃油费,却“在给车充电上浪费了不少时间”。
王女士所在的小区是一个老旧小区,2007年就交房了,小区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新能源汽车车位问题,所以一直没有规划充电桩。为了方便充电,王女士决定在自己的车位上自费安装新能源充电桩。但她将要安装充电桩的想法告诉物业公司并请求物业公司协助时,却被物业公司以小区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了。
政府都鼓励老百姓使用新能源车,为何物业公司要拒绝业主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呢?于是,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自己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物业:小区供电仅能满足日常生活
王女士所在的小区有900余户住户,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小区是2007年的老旧小区,没有规划新能源充电桩,小区电容量不足。“物业公司请了专业第三方公司对小区配电房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现在小区的供电仅能满足日常生活,并不具备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的能力。”
针对业主的诉求,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配电房设计无法安装充电桩,如果安装了充电桩,小区正常生活用电将无法保障。而如果要更换电容器,小区的物业费用则不够。
物业公司表示,目前小区地下车库确实安装了一个充电桩,但因为当时小区主管不清楚小区情况而安装的,且现在这个充电桩基本上没有启用。
3月31日,记者在该小区没有看到新能源车充电桩,而物业公司则提到,为了方便小区业主充电需求,小区物业正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请求在小区增加20个充电桩停车位。
判决:法院二审支持业主诉求
王女士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小区用电会超负荷,故在王女士车位处安装充电桩欠妥,且物业公司针对充电桩的现实需求作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故据此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对自有车位享有使用权,有权对其拥有的车位进行合理使用,其申请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并不违反物权使用规定。相反,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应予鼓励和推广。对于小区电容量是否会超负荷应由权威的机构进行评判,且具体到使用时可采取“错峰使用”等措施避免供电负荷不足带来的隐患。根据供电企业的说明函,物业公司以小区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配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即使电容量负荷不足或电缆负载可能出现问题,应由相关供电企业勘查分析判断。如之后小区电容量负荷不足时,物业公司有权对王女士充电桩使用进行限制以优先保障业主生活用电需要。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物业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并在王女士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时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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