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和张某共同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张某的闺蜜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3月21日,王某和张某因车祸双亡。经查,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且有监护能力。3月25日,孟某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同意担任监护人。请问: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孟某。因为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孟某同意担任监护人且具有监护能力,遗嘱指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人。
[法官说] 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父母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也彰显了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撰稿:李雅楠
编辑:晨晖
责编:郑黎波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