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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买到水泡车,带货主播被判与汽车公司共同“退一赔三”

频道:行业资讯 日期: 浏览:1035

  在网络直播间看中一辆二手车,和主播再三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付款交车后却发现竟是一辆水泡车。于是,买家将经营公司和主播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日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消费维权纠纷作出判决,支持了购买人得诉讼请求。

直播间买到水泡车,带货主播被判与汽车公司共同“退一赔三”

  再三确认后买到水泡车,买家怒告公司与主播

  苏某大学毕业后想购买一辆汽车,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购买一辆二手车。苏某浏览直播平台时,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苏某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了购买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经反复向李某确认车辆状况,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临付款时,苏某还是不放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在同城,李某与苏某线下见面并签订协议,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

  付款交车后,苏某却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主播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主播签订协议,被认定其承诺债务加入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批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法院因此认为,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

  李某又在线下与苏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苏某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

  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汽车公司和主播共同“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从买受人苏某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烧。

  而无论是直播间内的承诺,还是李某在书面协议中备注,均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但无论是汽车服务部还是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

  其对购买人做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规则。

  综上,法院认定苏某有权要求汽车服务部、主播李某根据原告实际支付的车款为标准“退一赔三”,苏某须返还涉案二手汽车。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双方判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督促电商经营者、主播守法诚信经营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二手汽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该案法官表示,案件中主播应承担的责任值得注意。《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主播李某应就汽车服务部的相关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同样难辞其咎。

  法官表示,该案判决中,法院要求直播间经营者和带货主播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依法制裁了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商业欺诈行为,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督促电商经营者、主播守法诚信经营,规范网络消费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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