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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 安徽省六安市公布典型案例!平衡态、喜来健、康姿百德上榜

频道:行业资讯 日期: 浏览:1351

  2022以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震慑效应,有力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现将第二批保健市场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舒城利萱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 安徽省六安市公布典型案例!平衡态、喜来健、康姿百德上榜

  2022年7月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交叉口建材城综合楼有一处养老体验中心涉嫌虚假宣传,并向我局提供了录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开始从事“平衡态”红蓝光治疗仪LED-06型(简称红蓝光治疗仪)的体验式销售经营活动。印制的宣传单页印有“PHT平衡态、红蓝光治疗仪适用于:消炎、消肿、镇痛、改善血液粘度、促进血液循环、加速伤口愈合;乳腺增生、前列腺增生引起的尿等待、尿急、尿频、夜尿次数多、排尿无力、尿滴沥、排尿困难症......”等内容;开业体验过程中,当事人播放音频内容中有“红蓝光它能够降低血液的粘稠度,可以降低血脂,可防止血栓的形成。可以治疗预防我们的高血压,能够降低我们血液的粘稠度,对我们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对我们三高都有非常好调理作用。”该音频文件中宣讲内容系当事人根据自己对产品功效理解进行宣传的,并不知道产品是否具备上述功能,也没有进行验证,属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2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移交的关于“皋城大酒店经营黑土地绿色食品涉嫌诈骗老年人”的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时,扩大产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经调查,2022年3月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PPT课件演示向老年人宣传并推销“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该PPT课件中采用文字加图片宣传:“一补,补肾益肺养心。提高免疫力。二降,降血糖、降血压(双向调节)。三通,心通、脑通、血管通。四抗,抗肿瘤、抗病毒、抗缺氧、抗疲劳”等内容。涉案“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是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仅为:“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不具备上述PPT课件宣传的功效。当事人为推销“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六安市永健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6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转办的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推销康姿百德床垫,涉嫌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为推销康姿百德床垫,在没有证明材料的情形下,通过上门推销、门店内免费体验、PPT演示、口头讲解等形式,向客户虚假宣传了“康姿百德床垫具有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微循环;镇静安神益智;消炎消肿镇痛;排毒解毒美容;平衡免疫力”“康姿百德床垫对糖尿病有改善效果”“对高血压有调理作用,可以远离心脑血管疾病”“使用康姿百德床垫前后可以对静脉曲张、糖尿病足、头发变黑、白癜风患者、牛皮癣患者、重症无力患者、不孕不育有治疗效果”等功效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四: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用讲座形式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虚假的内容。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开始从事“项美美体减肥仪”的商业宣传及销售活动,系统登记会员信息共计1816条,并以每台15900元的价格已售出19台。当事人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以及微信群等途径向消费者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的功能作用。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项美美体减肥仪”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的按摩器具。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等疾病,属于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五:六安市金安区洪生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7日,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电话交办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注册经营,经营期间在店门口悬挂“六安新周报发行站”牌匾一块用于商业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六安新周报社有特定联系。并从2022年5月10日起开展营销活动,通过自制的PPT课件在门店二楼会议室内向进店的老年群体多次播放宣传以下内容:“六安新周报旗下扶贫超市生态粮仓超市”、“六安新周报读者生活馆”、“政府扶贫 助农扶贫 厂家直供 基地直采”等内容,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2022年6月10日,本局函询六安新周报社是否和当事人有商业合作关系,该社于6月13日向本局书面说明未授权当事人开展业务,和当事人也无任何隶属关系。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政府及报社名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六:金安区尤行玉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20日,根据《关于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突击月的通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后对当事人位于六安市金安区阳光欧洲城三期铃兰苑56栋142、242号的店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电疗仪体验活动,向老年顾客推销产品时,做如下介绍:①松花粉有缓解中焦为寒湿所阻引起的腹胀、大便清稀、胸闷呕吐、舌苔黄腻等症,外用可治疗黄水疮、湿疹、改善皮肤糜烂症状、促进创面愈合的作用;②氨糖软骨素有缓解关节炎的症状,也可以应用于骨质疏松、坐骨神经痛、腰椎间盘突出等病人;③蜂胶紫苏油维E软胶囊降血糖、解除肝毒的作用;④小分子肽被人体吸收后,能维持血糖水平;具有降血脂、排毒养颜,添加在化妆品中可以达到保湿嫩肤,美白功效。

  经核实,“松花粉片”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氨糖软骨素胶囊”的保健功能是增加骨密度、“蜂胶紫苏油维E软胶囊”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小分子生物活性肽”是运动营养食品。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老年顾客介绍的产品功能和作用与事实不符,其行为涉嫌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查明,当事人为了营造其相关产品销售量好的假象,在其账本上虚构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并向老年顾客展示,其行为涉嫌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七:六安市欢笑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8日,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转来的举报线索,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推销CGM-RHV型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以下简称“理疗床”),涉嫌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为推销理疗床,在没有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形下,对实际适用“腰肌劳损、腰间盘突出症等疾病辅助治疗、康复保健作用”的理疗床,虚假宣传能够“通过矫正脊柱从根本上治好病”等功效。对赠送的黑胆石材质项链手链,虚假宣传具有“促进炎症消退,改善胃炎、肠炎、肾炎、关节炎、肩劲椎炎”等功效,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八:六安市金安区项美美容西都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3日,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转来的举报线索,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推销“项美美体减肥仪”(以下简称“减肥仪”)、“复合长效消毒剂”(以下简称“消毒剂”),涉嫌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为推销减肥仪、消毒剂,在没有有效证明依据的情形下,通过宣传卡片、口头讲解、PPT演示、微信群聊天等方式,对实际执行家用电器(按摩器具)等安全指标的减肥仪,虚假宣传减肥仪能够“管理”“调整”“改善”各种疾病等功效。对实际执行Q/LNDD 03-2021《SINOPLANTA复合长效消毒剂》的消毒剂,虚假宣传具有“一次喷杀,有效杀菌灭菌三十天,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冒病毒以及小孩容易得的手足口病毒99.99%”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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