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赠房换养老又反悔 叔叔赔偿侄子16万元
赠房换养老又反悔 叔叔赔偿侄子16万元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一些孤寡老人会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这类协议履行过程中,往往又容易发生纠纷。今天,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养老签订《赠与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件,涉及一对亲叔侄,双方到底产生了什么矛盾?来看报道。
法院介绍,老张与小张系叔侄关系,2006年左右老张独子去世,小张一家对老张夫妻颇为照顾。2014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小张负责扶养老张夫妻至百年之后,老张夫妻将一套拆迁房赠与小张。小张拿房后装修入住,也给予了老张夫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然而,两家人和谐的关系,从2018年发生了变化。丹徒法院承办法官陈宁介绍:“2018年左右,老张妻子和前夫的女儿小何开始密切走动,随后老两口提出小张夫妻未尽到扶养义务,便于2019年12月,将约定赠与小张的房产过户给了小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主张小张夫妻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在小张看来,他们小夫妻俩多年来与老张夫妇关系一直很好,常买东西看望老两口,也在老张住院时予以照顾,已尽到了扶养义务,是小何与老两口恶意串通将房屋过户,老张夫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徒法院承办法官陈宁介绍:“ 诉讼过程中,小张同意解除了《赠与协议》,并提起反诉,要求老张夫妻返还扶养费等各项费用4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老张夫妻与小张签订的《赠与协议》,约定了小张对老张夫妻的扶养义务及享有老张赠与房产的权利,实际上双方构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丹徒法院承办法官陈宁介绍:“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小张对老张夫妻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有相关票据及亲朋证词支持。老张夫妻擅自将协议房屋过户给小何,导致双方产生嫌隙,不再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老张夫妻情感上认为小何与老两口更亲近,不顾小张多年扶养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老张夫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小张多年间支付的供养费用。丹徒法院承办法官陈宁介绍:“ 综合协议履行情况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老张夫妻给付小张各项费用16万余元,小张将房屋腾让返还给老张夫妻。本案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对于签订协议要慎重考虑,若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履行好约定事项,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让自己拥有一个幸福、安康、快乐的晚年。”
(《零距离》记者/胡艳 镇江台 编辑/玉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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