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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家养老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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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近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文件:

一、中国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

我国居家养老政策有哪些?

(一)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硷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逐步降低个人负担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以异地退休安置人员为重点,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问题,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积极研究解决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断保问题,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使在职期间医保缴费累计达到—定年限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确保老年职工病有所医。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老年重点人群发放老年补贴,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老年医户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皖,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和精神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

3.发展老年保健。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针对老年人易发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开展专业咨询辅导工作,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精神疾病的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70%得到干预。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政策支持。改革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办法。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各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重视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社会养老服务。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和社区资源,加快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国城市街道和社区统筹安排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日间照料,卫生站和助餐网点的基本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杜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设施和站点。

2.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筹集和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全国每千名老人平均拥有的养老床位达到30张,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立一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3.优先发展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需求较大且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以长期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性护理院,全国养老护理床位数应占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政府投资、资助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应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防火、防盗、防伤害、防走失、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对寄宿制养老服务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探索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管理范围。

5.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老年生活环境。

1.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通过新建和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缓解老年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

2.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无障碍建设氛围,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3.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根据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的趋势,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老年人有效需求与合理消费,培育,繁荣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产品开发。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引导老年住宅、老年康复辅具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探索搭建老年用品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3.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设立老龄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精神丈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

2.加强老年宣传文化工作。加快老龄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面向老年人的文化繁荣发展。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老龄工作宣传报道。将老年人纳入“文化惠民工程”的重点对象。研究明确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的增值税政策。加强基层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办好全国老年文化艺术节。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加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同时,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办好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大力推进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推进“银龄行动”,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八)老年人杜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村(居)党支部应当有人分管老龄工作。加强村(居)委会和党支部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基层老年协会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发挥其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设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设立老年协会的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指导地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间,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逐步建立起家庭、社区、单位、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3.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老年群体特点,研究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式、新途径。把老年教育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发挥党支部、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等纽带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和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

2.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十)老龄科研和国际合作。

1.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开展战略研究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改革老龄科研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老龄问题沟通研商机制。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做好《国际老龄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一)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

  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四)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五)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地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健全服务网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渠道。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各地区条例,如:《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1.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2.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3.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4.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5.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3.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4.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2.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3.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4.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另外目前正在编制“十三五”相关规划

以上文件楼主可自行下载阅读,我这里只简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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