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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藻类海产品不能随便采集!两男子非法采集贝藻类海产品获刑

频道:行业资讯 日期: 浏览:940

本文转自【钱江晚报微博】;

11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袁某因非法采集贝藻类海产品致海洋环境受损案件,这是该院首次受理、也是全省首例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21年2月,被告刘某、袁某各出资3万元共同打造一条船舶,并购置空压机、潜水服、氧气管、呼吸器等辅助工具,雇佣他人进行捕捞作业,约定获利平分。

同年6月至9月,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先后多次驾船至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舟山市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对此,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舟山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系国家海洋局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和潮间带湿地为主体的岛群海洋生态系统,内涵的科研价值、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为人类所共有,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被告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两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在刑事方面,两被告之前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的刑期。(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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