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成为大家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通讯和资讯获取的工具。但要注意了,虽然微信公众号所发表的文章都是公开的,倘若将其大量”移植”到其他网络平台,当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不,一公司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应用从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大量文章,且点击量也高,被腾讯科技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今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越秀法院公布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万赔200元以及维权合理开万支20元。
“移植”微信公号大量文章被诉不正当竞争微信是一款在全世界范围有超过10亿人使用的手机应用,由腾讯科技公司等公司共同运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微信平台汇聚的公众号已逾数千万,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体量、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网络影响力均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一致认可。
某聚公司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从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大量文章,且点击量很高,腾讯科技公司认为,某聚公司将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移植于“今日看点”,导致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大量流失,极大分流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某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被告辩称部分文章获作者授权 并未获利面对控诉,被告某聚公司辩称,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公众号文章信息,被诉运营网站、APP上刊载的部分文章已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本质上系作者的自身行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自由选择在何种媒体、以何种方式发布文章。原告并未与平台用户签订任何独家协议,无权限制用户仅在原告所经营的平台上发表文章。被诉网站与原告平台区别明显,不存在混淆行为,两者之间界限清晰,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原告并未因被告的行为蒙受任何损失,被告也未因此获得收益,故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损失越秀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今日看点”网站中提取文章标注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数量共计5583篇,涉及微信公众号的数量 171个,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总点击量83273289次。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今日看点”网站已关闭,“今日看点”APP已从手机软件应用商店下架。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难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数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综合案件事实来看,原告主张对微信公众平台享有合法权益,认为被告某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本案不正当竞争之判断,需要认定被告对微信公众平台有无竞争利益。
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依次考虑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原被告之间有无竞争关系、被告的竞争行为是否使原告竞争利益受损,即“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是判断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步骤。
一方面,微信公众号平台需要投入经营成本,也需要支配人力、物力、财力来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从中获取收益。该收益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流量所创造的商业收益,该收益因微信用户数量巨大,平台影响力显著而变得稳定。因此,原告对微信公众号平台享有的收益,具备了合法、稳定、归属明晰等特点,属于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
而且,只有存在竞争关系,才能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公众号经营者提供发布文章或信息的平台,通过聚合各公众号内容,从而聚集网络流量,并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获得收益。被告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亦是聚合其他主体发布的文章或信息,通过网络流量吸引商业广告,从而获得收益。如果双方平台聚合的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就会形成替代关系。被告经营的网站及APP从原告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5583篇文章,产生点击量逾8千万次,据此不难认定,“今日看点”网站及APP的“移植”行为,已在涉案文章范围内对原告的服务产生替代效果,双方在本案中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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